(2016)浙1081行审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城北街道田鸭产销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岭市城北街道田鸭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田鸭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石粘路9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明。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8)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其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执行标的的建筑物现状已发生变化,且无法分割执行,需对新形成部分进行调查核实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标的的建筑物现状现已发生变化,现申请人以需对新形成部分进行调查核实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撤回(2008)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员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