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常军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常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0773077Q。负责人:杜刚,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军,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0********。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在2016年6月27日开庭审理时以及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时,常军未提交金额为54200元的收款收据。常军提交的该份收据上载明入账时间和出具时间为2016年7月3日,即该收据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形成。在常军提交该收据后,原审法院对该收据未组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进行质证或另行开庭,径行采纳了该证据,并依此收据认定常军产生的实际车辆损失为54200元。原审法院剥夺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进而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车损数额存有争议,当事人提交了三份证明车损的依据,常军原审庭审时提交了荆门名尊至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结算单,载明了具体的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清单上费用合计113040元,常军庭后提交了荆门名尊至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420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保险公司提交了金额为43466.85元的定损清单一份。车辆损失如何认定,原审法院需作客观全面审查后予以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向 芬审判员 马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