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新才与蔡少生、蔡明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才,蔡少生,蔡明华,徐双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7号原告:蔡新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敏,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少生。被告:蔡明华。被告:徐双娥。原告蔡新才与被告蔡少生、蔡明华、徐双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蔡新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新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蔡新才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