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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新才与蔡少生、蔡明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才,蔡少生,蔡明华,徐双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7号原告:蔡新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敏,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少生。被告:蔡明华。被告:徐双娥。原告蔡新才与被告蔡少生、蔡明华、徐双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蔡新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新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蔡新才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