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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侯水莲与沈勇、马宏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水莲,沈勇,马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871号申请人,侯水莲,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勇,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宏伟,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侯水莲申请执行沈勇、马宏伟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勇、马宏伟存款70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