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9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贾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9民初121号原告姜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滕某(系原告妻子),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不能准确提供被告贾某的详细住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退还原告姜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