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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9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贾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9民初121号原告姜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滕某(系原告妻子),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不能准确提供被告贾某的详细住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退还原告姜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