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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换发、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换发,李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李换发,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春杰,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换发与被执行人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