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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景建国与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建国,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财保17号申请人:景建国,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娄烦县。被申请人: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圪僚沟村南101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宏,董事长。申请人景建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55458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景建国以其银行存款50000元及担保人罗翠仙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景建国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景建国的担保人罗翠仙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房屋一套。(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458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93元,由申请人景建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