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鹏与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刘鹏,临朐县体育后街48号。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山旺路临朐宾馆东侧。法定代表人:辛守信,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清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