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丹,客户经理。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97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在九台市龙嘉镇人民政府所缴纳的保证金300万元予以冻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97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