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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黑史拉与吉木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黑史拉,吉木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9执37号申请执行人:马黑史拉,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彝族,住布拖县联社院内。被执行人:吉木罗伟,男,1972年17月25日出生,彝族,布拖县拉果乡工作人员,住布西昌。本院在执行(2016)川3429民初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黑史拉于2016年10月11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9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什么舍作审判员 黄 永 亮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