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梁绍宁与黄中明、唐建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绍宁,黄中明,唐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财保17号申请人梁绍宁,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担保人梁绍保,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被申请人黄中明,住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是湘L×××××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被申请人唐建波,住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申请人梁绍宁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停放在德庆县通行汽车修理厂被申请人黄中明的湘L×××××号中型自卸货车(价值约1.5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梁绍保所有位于德庆县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建波驾驶的湘L×××××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已造成申请人的人身伤害,至申请时申请人方医疗费等损失约2万元,被申请人未予支付。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中明的湘L×××××号中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二、查封梁绍保位于德庆县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170元,由梁绍宁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