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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9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住宜城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童,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化,务工,住云阳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被告人王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王童在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大明电子厂二楼,因车间地面有色粉散落问题与被害人谭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王童手持飞边刀将谭某左侧腹部捅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左侧腹壁穿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原告人谭某受伤后于2016年6月22日在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谭某受伤前在乐清市大明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飞边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门诊病例本照片、住院病例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周某、毛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谭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明单、薪资证明、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童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合理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用发票计算,应为18290.17元(18029.57元+222元+38.6元);误工费按照月工资4500元,期间按照58天计算,应为8700元;另原告人主张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上述费用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精神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33990.17元。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990.17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飞边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