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陶凯与商城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凯,商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行初66号原告陶凯,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哲,县长。原告陶凯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行政争议一案,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了商政(2012)13号《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征收范围:商城县花园路南段以西,赤城路南段接滨河路以东,香港街以南,扒字街以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规划红线为准)。共有被征收户700余户,征收面积约7万平方米。原告陶凯诉称,2016年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及诉讼,河南省政府答辩称其不掌握商城县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文书和拆除区文物的处置方案相关信息,得知该项目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实施违法。通过向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及商城县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获知被告《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的部分报批材料虚假,遂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决定。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南关旧城改造项目符合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得到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支持、拥护和积极配合,征收程序合法,该决定合法效力已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行终字第52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二)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2年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时,已告知原告复议、起诉的权利,原告已被安置补偿到位。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了《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商政(2012)13号),决定对商城县城花园路南段以西,赤城路南段接滨河路以东,香港街以南,扒字街以北(以规划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共有被征收户700余户,征收面积约7万平方米,并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和《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后其他被征收人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了(2013)信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决定。本院认为,原告陶凯起诉的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已被本院发生法律效为的(2013)信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维持,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凯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晓强审判员  李洪宇审判员  许立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