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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栋与黄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栋,黄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978号原告:赵栋。被告:黄展东。原告赵栋与被告黄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栋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栋负担。审判长姚春艳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人民陪审员  李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