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南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南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59号申请人:谢南英,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2310016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金桥北路123-1号123-8号。代表人:汪小青,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孙锋,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谢南英与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高春芳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谢南英与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扣除非医保费用,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支付申请人谢南英735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