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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0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密市工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张锦铭、杨雪龙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工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张锦铭,杨雪龙,张振友,罗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068-3号原告高密市工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张锦铭。被告杨雪龙。被告张振友。被告罗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工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铭、杨雪龙、张振友、罗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振友所有的座落于高密市康成大街(东)3688号3.2幢2号(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第00350**号)房屋一处。查封被告罗俊友所有的座落于高密市康成大街(西)1118号4幢一单元502室、一单元401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第00031**号)房屋一处。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