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239号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5幢1单元11307室。法定代表人:王向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玉惠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