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爱娥与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娥,王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8953号原告张爱娥,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6********),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永杰,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张爱娥为与被告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爱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永杰偿还原告张爱娥借款9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7年12月起,被告王永杰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张爱娥借款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90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借故拖欠至今。被告王永杰庭后向本院提供债务清单,承认该笔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被告王永杰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张爱娥借现金共计905000元。具体借款金额时间分别为2007年12月23日借款100000元、2007年12月26日借款35000元、2008年6月22日借款200000元、2008年7月14日借款50000元、2009年8月4日借款210000元、2014年3月10日借款220000元、2014年4月25日借款90000元、每笔借款各自出具借条交给原告收执。现原告张爱娥要求被告王永杰归还借款,被告拖欠至今。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爱娥借款9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50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被告王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285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守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葱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