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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092号原告株洲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振东。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出庭参加诉讼、调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代领退费、申请强制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汪卫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祥麟(系被告汪卫华的儿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