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769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华、黄俊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华,黄俊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法定代表人贺太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该公司副董事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华,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银盏乡。被执行人黄俊烨,男,1980年8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罗甸人,住所地罗甸县边阳镇。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华、黄俊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徐华、黄俊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并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徐华、黄俊烨共同承担,原告已向本院申请缓交并获准许,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意见:一、被执行人徐华、黄俊烨差欠申请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525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共计129500元,被执行人徐华自愿在2016年11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在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余款79500元清楚;二、如被执行人徐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请求;如被执行人徐华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5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杨桥生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饶成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