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被执行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焦迎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负责人康海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昌安监管罚[2015]事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接到举报,2015年5月30日13时30分左右,八面城镇某家园小区从业人员李某某进行防水作业时从二楼坠下,物业人员将李某某送往八面城镇中心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被执行人开原市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昌安监管罚[2015]事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有瞒报事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昌安监管罚[2015]事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昌安监管罚[2015]事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