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支行与杨锦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支行,杨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支行。被执行人杨锦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锦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锦丰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9635.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