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任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任艳,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504号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任艳,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202号戈登大厦7楼701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民。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与被申请人任艳、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前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前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