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被执行人侯某1。被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侯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