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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被执行人侯某1。被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侯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某1、范某、侯某2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