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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与李志华、马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李志华,马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52号。负责人:顾晓旭,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华,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马新华,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