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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卫新与于正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新,于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卫新。被执行人于正江。本院在执行刘卫新与于正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