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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石辉煌与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辉煌,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006号原告石辉煌,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周雅蕾,赤壁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宋文英,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住赤壁市。原告石辉煌与被告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聂锦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辉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雅蕾,被告宋文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辉煌诉称:2012年12月10日,瞿南海(系宋文英之夫)因投资周转需要,找其借款30000元。并口头约定2015年9月底偿还。2015年9月20日左右,瞿南海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病逝。因该笔借款发生在瞿南海与宋文英夫妻存续期间,应属共同债务,被告宋文英应承担共同偿还之责。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借款30000元及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承担逾期利息。被告宋文英辩称:这是其爱人生前借的钱,借钱时其不清楚,但认可该笔借款。因瞿南海当初治病时都是借的钱,现在确实经济困难,只能想办法慢慢还。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0日,瞿南海因资金缺口,找好友原告石辉煌借款3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9月瞿南海病逝。被告宋文英系瞿南海之妻,此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借条、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石辉煌与被告宋文英之夫瞿南海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因瞿南海病逝,被告宋文英应承担连带清偿之责。原告石辉煌主张被告宋文英自起诉之日起承担逾期利息的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辉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石辉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收275元,由被告宋文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聂锦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