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与扬州麦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扬州麦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453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托管205)。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湾湾,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扬州麦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9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志伟。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诉被告扬州麦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田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