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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云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贺州市鞍山西路远东国际城百胜苑二楼。法定代表人:庄兴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丰尖,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付石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严云贞,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云贞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陀扬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