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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众鑫农贸市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369部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众鑫农贸市场,中国人民解放军61369部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众鑫农贸市场,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健民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市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369部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健民街30号。代表人:史伟,该部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市众鑫农贸市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369部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众鑫农贸市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众鑫农贸市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阚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