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与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凤平,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梁超荣,江门市晶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梁超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当利,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姣,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凤平,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141。委托代理人:梁当利,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姣,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容光辉,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梁超荣,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审被告:江门市晶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法定代表人:梁育英。上诉人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凤平因与被上诉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原审被告梁超荣、江门市晶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凤平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凤平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凤平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浩宇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凤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7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仲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