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子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刑初52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子聪,男,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阳江市人,大专文化,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子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子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子聪通过QQ和微信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50条,并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售他人牟利。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2日将被告人黄子聪抓获,并从其住所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子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子聪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话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物证、书证、案发现场图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子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子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子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子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