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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陈玉芳与陆荣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芳,陆荣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457号原告陈玉芳,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周红梅,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荣新,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陈玉芳与被告陆荣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玉芳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9元,由原告陈玉芳负担。审判员  沈亭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