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陈玉芳与陆荣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芳,陆荣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457号原告陈玉芳,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周红梅,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荣新,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陈玉芳与被告陆荣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玉芳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9元,由原告陈玉芳负担。审判员 沈亭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