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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晓惠与刘洪、张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惠,刘洪,张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038号原告:刘晓惠,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周泽雨,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富轩,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力军,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刘晓惠与被告刘洪、张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晓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8元,减半缴纳220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晓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