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王少康、刘���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2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康、刘尧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少康、刘尧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少康、刘尧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少康、刘尧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