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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59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秀忠,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熊元辉,湖南省花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朱建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仁斌附本���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