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59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秀忠,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熊元辉,湖南省花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朱建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仁斌附本���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