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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金花与张玉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花,张玉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338号原告:董金花,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告:张玉康,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原告董金花诉被告张玉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董金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玉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花撤回对被告张玉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金花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