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金花与张玉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花,张玉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338号原告:董金花,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告:张玉康,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原告董金花诉被告张玉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董金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玉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花撤回对被告张玉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金花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