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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252号原告马某,女,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