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黎守富与方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守富,方忠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264号原告:黎守富,男,1971年10月25日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方忠东,男,1970年6月24日生,住黄山区太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守富诉被告方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守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守富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守富撤回对被告方忠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黎守富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亚驰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