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袁知虎、王先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袁知虎,王先进,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保186号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522民初1700号申请人: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双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689897557(1-1)。法定代表人:郑其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袁知虎,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申请人:王先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申请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法定代表人:陶木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路与太湖山交汇处锦绣华城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22000022450。负责人:张公斌,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法定代表人:唐书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天主堂巷。负责人:张明,该分公司经理。申请人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袁知虎、王先进、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皖0522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留被申请人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或其含山分公司在含山县昭关镇人民政府工程款800000元。二、或提留被申请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含山分公司在含山县昭关镇人民政府工程款800000元。三、或提留被申请人袁知虎、王先进在含山县昭关镇人民政工程款800000元。四、查封申请人含山县天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E×××××重型特种结构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昌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