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宣芬玲、陈薇等与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芬玲,陈薇,陈薇忠,刘秀荣,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399号申请人宣芬玲,女,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申请人陈薇,女,汉族,1998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陈薇忠,男,汉族。申请人刘秀荣,女,汉族,1939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祥,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宣芬玲、陈薇、陈薇忠、刘秀荣申请执行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国祥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辖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