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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执行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行100号申请人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共和县法院辖区海南州疾控中心上班,故已委托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南县人民法院(2013)贵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2015年1月-2016年10月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廷宝审 判 员  朱元红代理审判员  斗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丹珍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