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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荣珍、杨雨欣等与王登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荣珍,杨雨欣,潘文蛟,王登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荣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登文。一审原告:杨雨欣。一审原告:潘文蛟。再审申请人潘荣珍因与被申请人王登文及一审原告杨雨欣、潘文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荣珍申请再审称,其被王登文殴打的材料均在旧州派出所,由于其无法到国家机关调取有关的证据材料,其已向法庭对此予以说明,并希望法庭派人调取,但原审法院敷衍了事,并未调取,将举证责任完全由其承担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潘荣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查阅卷宗,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提交调查取证书面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之规定,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潘荣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荣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刘 莲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