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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素华,陈素琼,文诚,文媛,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2556号原告:雷素华,女,194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东观村5组284号。原告:陈素琼,女,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东观村5组284号。原告:文诚,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东观村5组284号。原告:文媛,女,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东观村5组284号。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第一、二、三层C部位。法定代表人:宋为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林英忠,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琦,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璧绮,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素华、陈素琼、文诚、文媛诉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雷素华、陈素琼、文诚、文媛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素华、陈素琼、文诚、文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素华、陈素琼、文诚、文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钱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