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月子与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月子,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月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燕,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金月子因与被上诉人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月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星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爆裂的暖气管是在金月子屋内,但该管道是供热企业所有,并以此完成供热收取热费的供热设施。断裂管道所有权不归金月子所有,维修义务不应由金月子承担,星宇公司也没有要求金月子将管道接到新管道上。管道爆裂后,金月子通知了供热企业,尽到全部义务,是供热企业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再次发生漏水应负主张责任。原审以“金月子房屋的供暖主管道与入口管理接口处不应由星宇公司维修。发生漏水后,金月水没有及时维修断裂处,也没有按照星宇公司的要求将室内管道接到新的主管道上,对再次漏水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判决金月子承担80%责任,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任何依据。原审法院在已查明星宇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却仅判令其承担20%责任,明显有失公正,星宇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星宇公司辩称,《图们市城市供热管理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供热设施及管网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3、用户庭院管网或进户阀门井以内的管网及室内取暖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爆裂的是进户管道,当然由产权人自己负责。管道爆裂后金月子到我公司要求进行维修,我公司告知其供热设施已经老化,且应该接到新管道上。并告知其室内管道由业主自己维修,也可找物业进行维修,我公司不负责维修,业主知晓后离开,并明确表示在供热前修好,不影响供热。10月21日,因其他业主反映我公司未供热,我公司才打开阀门进行供热,损失系业主自己疏忽造成的,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金月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星宇公司赔偿房屋被淹的财产损失11958元。鉴定费、诉讼费由星宇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月子系图们市新华街延兴胡同233-2-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星宇公司负责对金月子所住的住宅楼供热。2015年10月13日,星宇公司在金月子所住的住宅楼单元门口张贴通知,通知各业主星宇公司将于10月15日对供热管道系统进行注水打压,10月20日起供热。2015年10月16日,金月子房屋的供暖主管道与入户管道接口处发生断裂,导致漏水,造成楼下居民的房屋内多处被水浸泡受损。星宇公司接到金月子通知后,关闭了供热阀门。2015年10月21日夜间,星宇公司打开阀门开始向居民楼供热,因金月子家断裂的暖气管道处未进行修理,导致再次漏水,造成金月子房屋及楼下居民房屋内多处被水浸泡受损。2016年3月3日,经延边吉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金月子房屋的韩国地板革、韩国移动地暖垫、橱柜、地脚线、新棉被、天然气表的损失为11958元。金月子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另查明,因金月子房屋所在的住宅楼供热主管道已超出使用年限,严重堵塞,星宇公司在2014年9月份已更换安装完成新主管道,需业主个人交费后才能接通室内管道。事故发生时,金月子因未交费仍在使用旧管道供热。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家因管道断裂发生漏水事故后,星宇公司接到通知将管道阀门关闭,避免了损失的扩大。但事后因金月子要求星宇公司对断裂管道进行维修,星宇公司不同意维修,而且双方对断裂处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致使在阀门打开后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根据《图们市城市供热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供热设施及管网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3、用户庭院管网或进户阀门井以内的管网及室内取暖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规定,金月子房屋的供暖主管道与入户管道接口处不应由星宇公司负责维修。发生漏水事故后,金月子没有及时维修断裂处,也没有按照星宇公司的要求将室内管道接到新的主管道上,对再次漏水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80%)。星宇公司作为供暖企业,在已经知道金月子家管道断裂的情况下,应打开供暖阀门前,了解一下金月子家管道是否进行了维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再次漏水。星宇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负次要责任(20%)。根据鉴定意见,金月子的财产损失为11958元,金月子支付鉴定费2000元,星宇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金月子赔偿经济损失2791.60元;二、驳回金月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10月16日,因金月子家里暖气管道开裂导致漏水,造成其楼下住户黄美善房屋内物品受损,黄美善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月子赔偿66800元。经图们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金月子同意于2015年10月21日之前支付给黄美善赔偿款22000元,黄美善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10月21日晚第二次漏水后黄美善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金月子赔偿28000元。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图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判决金月子赔偿黄美善6176元。金月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吉24民终762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设置在金月子房屋室内的取暖主管线与支管线的连接部位开裂漏水,导致黄美善的财产受损,金月子作为取暖支管线的所有人,理应赔偿黄美善在本次漏水事件中所受合理损失。金月子未举出证据证明黄美善重复主张损失,故驳回金月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金月子为取暖支管线的所有人,金月子对该管线应负有管理及维修义务。从金月子对黄美善的两次赔偿金额看,应认定二次漏水均会对金月子财产造成损失,对金月子关于其所诉损失均是第二次漏水造成的主张不予支持。星宇公司在知道金月子家的管道开裂的情况下,未先行确认管道是否修复完毕,即打开阀门供热导致第二次漏水,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物品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金月子不能举证证明第二次漏水所造成的具体物品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判令星宇公司承担金月子所诉损失的20%并无不当。金月子关于管道所有人是星宇公司及星宇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上诉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月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金月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