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路兆华与路佰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兆华,路佰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1516号原告路兆华,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佰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兆华诉被告路佰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兆华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兆华负担。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