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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路兆华与路佰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兆华,路佰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1516号原告路兆华,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佰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兆华诉被告路佰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兆华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兆华负担。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