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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464号原告:赵云龙,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安秀,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晓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龙与被告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云龙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龙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云龙负担。审 判 长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