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0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泽兵与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邱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兵,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邱金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0404号原告李泽兵,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桂玲。被告邱金海,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兵与被告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邱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泽兵负担。审判员 冯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