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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树欢与何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欢,何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9084号原告:陈树欢,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红,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何建明,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列原告陈树欢诉被告何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8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717元(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为9,71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借款80,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建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树欢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何建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树欢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树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被告何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香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