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曹有田、曹雨田、曹东田、曹新田、曹佳田、曹金田与贺柏松、贺连生、贺柏峰及吉林省检通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有田,曹雨田,曹东田,曹新田,曹佳田,曹金田,贺柏松,贺连生,贺柏峰,吉林省检通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有田,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雨田,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田,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东田,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田,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新田,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田,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佳田,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田,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金田,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田,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柏松,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连生,男,1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柏峰,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检通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曹东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曹有田、曹雨田、曹东田、曹新田、曹佳田、曹金田(以下简称曹有田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贺柏松、贺连生、贺柏峰及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检通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有田等六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未保护曹有田等六人关于贺柏松、贺柏峰、贺连生应按月利1.6%的标准向曹有田等六人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有违双方真实意思,应予纠正。2.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二审判决仅依据贺柏松、贺柏峰、贺连生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将违约金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违公平原则,曹有田等六人认为违约金的标准应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方体现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此案并支持曹有田等六人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曹有田等六人称:“二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违约金我们认可,有异议的是利息,应该按《还款计划》的约定计算利息。如果利息不保护,违约金要适当调高。”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案涉款项的利息问题。《现金借款收据》第二条约定:“乙方(贺柏松)每月支付甲方(曹某某)税后利息壹万陆千元整,每月1-3日付利息,届时不还每超过一天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甲方千分之五滞纳金。”由此可知,曹某某和贺柏松在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合同期限内利息以及迟延支付利息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对逾期利息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二审判决对曹有田等六人要求贺柏松、贺柏峰、贺连生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错误。2.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现金借款收据》第三条约定:“到2009年9月1日,乙方(贺柏松)还清壹百万元借款,如逾期不还,每超一日须按千分之一支付甲方(曹某某)滞纳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借款合同第三条的“滞纳金”)过高,二审判决综合本案的基本情况,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有田、曹雨田、曹东田、曹新田、曹佳田、曹金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薇 微信公众号“”